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锦基金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促进锦江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保障和项目资助,确保公益性项目的正常推进和优质高效,充分实现资助资金使用的科学规范和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锦江区社会建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同时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年度总体规划发布基金会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报批立项、检查、绩效考核;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受理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
基金会下设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并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估、中期评估与终期验收评估;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基金会下实施动态管理。
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范围和分类
本基金会基金主要用于不能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解决项目资金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项目和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的资助。
(一)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项目是指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
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
(二)社会组织发展项目是指资助开展对初创期和成长期社
会组织提供包括小额资金扶持、组织治理建设、公益项目运行管理指导、团队建设、能力培训等多方面培育发展扶持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申报时间
(一)咨询委员会在每年10月至11月制定下一年度社会组织发展项目总体规划;
(二)基金会根据社会组织发展项目总体规划在每年年底前制定、发布下一年度基金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三) 项目申报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基金会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
(四)每年1—2月为基金会的项目征集时间,接受申报社会组织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社会组织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
(2)申报组织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符合锦江区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3)申报组织有较规范的团队,组织发展具有成长性、可复制性;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4)申报组织有已实施的服务项目,且服务项目具有公益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
(5)申请组织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运行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审计。
2、申报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1年以上,且上年度年检合格。如已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的,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含3A)以上登记;
(2)获得“省、市、区级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3)优先资助承接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3、申报发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1年以上,且上年度年检合格。
(2)优先资助登记注册、服务范围在锦江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要求
1、每个社会组织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社会组织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2、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被基金会项目部退回的,以及评审未获通过的申报社会组织,当年可以再申请一次。
3、获得社会组织评估4A等级以上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省、市先进社会组织”称号的,以及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单位可以申请5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
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50万以内的公益项目。
4、原则上,社会组织发展项目每个不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具有培育发展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申报,并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行。
5、资助项目申报社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运行实际,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6、申报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简介、资质证明、机构设置、团队构成、已有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背景,预期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报告和方案,项目资金预算;社会资金投入测算;接受项目监管、社会评估和社会审计的承诺;项目宣传、总结方案及其他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基金会自行完成项目的征集工作;
(二)向具有 “孵化”功能的社会组织购买项目的征集。
第四章 项目的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完成。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至5名项目评审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推选产生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全面领导和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三)与项目申请方或申请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成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
(二)就项目评审工作发表意见与建议;
(三)就项目可行性行使投票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充分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封闭讨论,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告和项目资助款额的建议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立项意见,并在评审报告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获得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立项的,由基金会项目部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基金会理事会,经理事会成员投票通过后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和款额的公示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予以立项并书面通知申报的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项目应当重点审查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公益性、创新性、推广示范性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应当结合其社会服务活动,重点审查申报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社会贡献和独特作用。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申报方原则上为项目的承接方,严禁项目的转包、互换、转让。
第十八条 如项目资助总额人民币超过20万(含20万元),基金会将组织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接方须与基金会签署《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基金会派驻项目官员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接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生有关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反映:
(一)一年期及以上项目,应该以季度为单位提交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展报告。其中某一个季度的项目进展报告由中期报告替代。项目完成后需要提交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二)三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该提交中期项目进展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及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三)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应该提交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接方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家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七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与项目承接方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执行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小轿车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接方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八章 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承接方应当向基金会及时报送项目的推进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中如项目实施出现与项目协议不一致时,基金会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接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没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基金会将有权终止协议,不再拨付剩余部分的资金,并保留追究项目承接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接方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基金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结果实施评估或验收,并对结果进行推广运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每年设立“基金会优秀公益项目奖”,对于优秀项目及其执行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优先考虑获奖机构后续的投标项目。
(二)惩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问题时,将采取追回资金、取消机构投标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出现严重违约的项目承接方,经本基金会认定后,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不再作为本基金会资助对象。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接方变更法人需在法人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报备。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评审和中后期的评估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纳入项目运行成本。项目承接方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机构的申请资格;基金会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求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退、解聘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在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