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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锦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对基金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四重监管体制。基金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监管、业务主管单位监管、社会监管和自行监管相结合的四重监管体制。

第三条  坚持年度检查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2006年30号令)及《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民政部2006年31号令)的要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基金会将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做出的年检结论以及年度检查的详细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建立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基金会所有资金的动态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都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以建立网站、依托主流媒体、接受公开查询、每年面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资金支出和资金投资年度白皮书,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锦江区民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能,实现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信息互动。锦江区政府相关部门派遣业务指导员,主要负责对基金会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立诚信制度。锦江区民政局与基金会签订诚信建设责任书(一年一签),建立长效诚信建设责任制;建立筹资、捐赠物资、预决算、基金财务审批、内部审计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运作、诚信发展。

第六条  建立健全对基金会项目配套资金使用的考核和评估制度。基金会项目配套资金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以及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选派的监事,每年须定期对基金会项目配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专门评估;锦江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也要定期对项目配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年终组织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第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三重报告制度。基金会召开换届大会、大型募捐和重大项目立项等,应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进行报告。基金会开展的重大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应派人参加。项目实施完毕后,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提交项目实施的情况报告并备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投资、报备制度。基金会投资决策须经锦江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咨询决策委员会组织市场调研和论证后,由理事会讨论决策后方可实施。同时须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超过10万元的投资,还应分别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其中超过20万元的,备案时需附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意向协议书。

第九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三方审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确保基金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基金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基金会应自觉接受由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的财务审计。适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在换届之前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建立监事工作制度。监事会人员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捐赠人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加强对基金会运行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效益的原则运行。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基金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主流媒体的资深记者等社会人士对基金会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追踪、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