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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本基金会由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具体负责分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两名(主办会计、出纳各一名)。

      二、 基金会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使用上做到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三、依法规范基金会管理行为,确保基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

       (一)本基金会受赠的财产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本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受赠的资产必须依照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本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宗旨合法、合理安排使用。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严禁违背捐赠者意愿或事业发展宗旨将资金挪作它用。

     (四)本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是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开设账户、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妥善管理会计档案。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根据捐赠的资产类别进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手续执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使基金会工作合法、顺利开展。

       五、 建立资金预算审批制度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经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订开支计划,交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秘书长按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批准后严禁超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需追加预算,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本基金会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业务。

      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捐赠人的权利,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有权对转赠、转发给被捐赠人的资金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损害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利益或有其他的营私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捐赠资金、物资,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增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自觉接受社会、上级有关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状况分析,每年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章      会计核算

一、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会计核算遵行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四、资产

    (一)本基金会应定期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减值。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二)本基金会采用按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五、负债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六、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七、收入

(一)基金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八、费用

(一)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2、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合法费用,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3、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等。

    4、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一、  财务会计报告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

三、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四、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  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 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 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 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 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七、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章           附件

一、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  本制度自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