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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聘用原则

经基金会同意,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良好;

(二)聘用人员原则上要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履行本职位职责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五)特殊岗位要求有相应国家执行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基金会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

(二)在聘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资格审查(填写《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基金会聘用人员登记表》)、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初试。

(三)通过初试的聘用人员,需经试用后合格再正式聘用。

(四)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需继续使用,须续订合同。

第四条 聘期

聘用期原则上为1—3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五条 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的薪酬由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组成。

(一)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技术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构成。

(二)福利

本基金会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困难补助、抚恤费、独生子女费等。

(三)社保和公积金

1、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六种保险,按成都市当年市平工资的最低档购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按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职务津贴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10%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

1、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奖励,不合格即解除聘用合同。

2、试用期内只享受规定的试用期基本工资以及生活补贴,不享受其他福利。

3、所有聘用人员均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病假的休假权利。

4、聘用人员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处罚

对于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劳动纪律、工作实绩、劳动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合同期内,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及时为其办理停保等手续。

(三)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相关纪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四)涉及到本办法中没有的其他事项,按照具体情况由秘书处进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