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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更好的发挥自身公募资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锦基金”)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锦基金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锦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村(社区)或个人等以捐赠方式支持公益事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在锦基金的基本账户下,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科目。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募得款物将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系非独立法人公益基金。在开展业务时由锦基金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命名格式:

凡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村(社区)或个人等,均可作为发起方向锦基金申请设立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发起方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名称格式为“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项目、机构或地域名称)(专项)基金”,原则上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进行命名。发起方不得单独使用“××专项基金”或“××基金”等称谓。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条件:

1、由社会组织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2、由村(社区)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4、由个人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5、由企业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每自然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6、由多方联合发起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及每年度注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联合方中任意一方单独发起专项基金的最低值。

以上启动资金及注入资金均指到账货币资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无保底资金要求。专项基金发起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每自然年度注入相应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以推进专项基金的持续运转。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1、意向发起方提出申请;

2、锦基金审核;

3、审核通过,签订《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

4、启动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5、专项基金正式设立;

6、向社会公告专项基金相关信息;

7、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开展日常业务。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通过与锦基金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确立双方责任与权利,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专项基金设立目的、款物用途及管理、双方权利及义务、设立期限等;

3、专项基金管理经费列支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明确专项基金的资金产生的相关利息捐赠给锦基金作为非限定性资金,由锦基金予以统筹使用;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时,发起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村(社区)设立需提供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以及机构简介,所有材料需加盖鲜章;个人设立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资料。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款物是指锦基金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方意愿用于公益目的的合法捐赠款物。锦基金与发起方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后,即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财务科目。捐赠款物到账后,锦基金即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赠专用票据,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2、向有需要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3、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4、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为三年。期满之后,除非任何一方在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续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将在期满后自动延续一年,其后亦同。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终止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委会由发起方和锦基金共同派员组成,具体人数由发起方与锦基金共同协商决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包括3人),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专项基金发起方指定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1、 依法开展慈善募捐;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募得款物用途、业务活动、资助计划及相关工作报告;

3、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开展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锦基金章程规定;

4、协助锦基金开展对专项基金相关财务审计;

5、其他与专项基金相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不少于半数(含)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发起方、管委会成员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与锦基金进行书面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应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慈善募捐工作,每自然年度募集资金应不低于约定的年度注入资金。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与锦基金联合开展,相关款物直接进入锦基金专用账户;现场接收的捐赠款物须由至少两位相关参与人员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并存入锦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专项基金总体收入的70%(实际运行中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专项基金可在符合锦基金章程及专项基金设立目的与用途的前提下,确定具体开展的业务。相关业务的开展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并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如当年度公益支出未能达到上年度收入的70%,锦基金有调用资金用于同领域公益项目开支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为止。如专项基金发起方对锦基金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锦基金有直接调用资金用于同领域公益项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开展业务,原则上需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基金发起方盖章,并提交《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拨款申请审批表》,经报锦基金相关会议审核通过后开展相关业务并予以拨付(或报销)相关费用,业务完成后需在15日内提交相关结项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并通过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锦基金有权对专项基金业务的实施、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违法违规或违反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不同予以制止、提出整改、终止。

第二十条  经与专项基金发起方协商,锦基金可以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管理经费,用于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以及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专业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开支。管理经费列支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并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发起方、管委会和捐赠方有权向锦基金查询专项基金款物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相关查询,锦基金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锦基金每年第一季度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上一年度该专项基金财务年度收支汇总表。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年度审计纳入锦基金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锦基金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如涉及需要对专项基金开展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或者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形,原则上应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终止:

1、完成设立目的;

2、持续12个月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3、专项基金年度注入资金连续两年未达到约定额度; 

4、业务活动的开展违反设立目的且整改之后仍旧不能符合; 

5、期满前,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不再延续协议期限;

6、发起方与锦基金在专项基金有效期内共同同意提前终止;

7、发起方违反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约定,或在社会上给锦基金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坏锦基金名誉的;

8、专项基金的运营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背锦基金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管委会原则上应提供管委会表决同意专项基金终止的材料、专项基金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锦基金核准后及时办理正式清算终止手续。从终止之日起,专项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即行废止,不得再进行任何与之相关的任何活动。锦基金将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刊登专项基金终止通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资产由锦基金负责组织开展与专项基金相关的公益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发起方及管委会和锦基金应当履行专项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专项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社会影响。专项基金在业务活动实施过程中须维护锦基金及自身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结合自身特点,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原则下,建立符合项目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经锦基金同意后执行,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锦基金、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相关人员等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财产。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锦基金的章程或相关管理规定冲突则以锦基金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补充权归锦基金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与以往制度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