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锦基金)志愿者管理,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锦基金志愿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锦基金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锦基金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锦基金开展的志愿服务指符合锦基金宗旨的,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等。
第四条 锦基金志愿服务形式包括活动支持、摄影摄像、资料整理、宣传设计等。
第五条 锦基金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锦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锦基金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优先获得锦基金及合作机构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锦基金章程和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锦基金及志愿者的形象。
(四) 自觉维护锦基金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招募时,锦基金向志愿者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满足志愿者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报名。
第九条 锦基金审核同意招募的志愿者可与锦基金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锦基金提供注册指导。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锦基金对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锦基金根据志愿服务内容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锦基金为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并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情况按照不超过50元/半天提供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三条 锦基金依法对志愿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锦基金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表扬激励,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后方可退出。志愿服务过程中,锦基金因特殊原因无法组织志愿服务时及时告知志愿者,志愿服务自行终止。志愿者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向锦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列入锦基金志愿者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参加锦基金的活动,不能重新取得锦基金志愿者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诽谤、诬蔑及其他给锦基金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诽谤、诬蔑其他志愿者,破坏志愿者团队团结的。
(四)泄露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五)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六)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七)侵占、挪用等违法占有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和经费行为的。
(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九)不服从锦基金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违反锦基金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
第十七条 因志愿者过错造成锦基金或服务对象等第三方损害的,由志愿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起执行。